2025年6月1日,我国首部针对人脸识别技术的专项监管规则——《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正式实施,同步配套的《关于开展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备案工作的公告》进一步明确实操要求。这部法规不仅填补了人脸识别技术“无专项监管”的空白,更通过“场景分级+全生命周期管控”的框架,重新定义了企业应用该技术的合规边界。从小区门禁到手机支付,从机场安检到商场安防,几乎所有涉及人脸信息处理的场景都将受到直接影响,企业若不及时调整技术方案与管理流程,恐面临合规风险与业务停摆的双重压力。

一、立法背景:从“技术泛化”到“精准监管”的必然

《办法》的出台并非偶然,而是对近年人脸识别技术滥用乱象与监管需求的直接回应,背后是“技术便利”与“隐私安全”的矛盾升级:

1. 现实痛点:滥用案例倒逼监管升级

2024-2025年,多起人脸识别违规事件引发社会关注,暴露传统监管的不足:

  • 公共领域强制使用:舟山某房地产企业未经许可,在售楼处隐蔽安装人脸设备,采集看房客户生物信息用于销售佣金结算,侵犯消费者知情权与选择权;
  • 私密空间违规部署:上海某游泳馆在更衣室入口安装人脸识别设备,以“防盗窃”为由收集用户人脸信息,触碰隐私保护红线;
  • 未成年人信息泄露:某在线教育平台通过课堂直播的表情分析功能,暗中采集未成年人人脸信息用于算法训练,未取得监护人同意。

这些案例凸显出人脸识别技术已从“便民工具”异化为“隐私威胁”,亟需专项法规划定应用边界。

2. 法律衔接:落实上位法要求的关键一步

《办法》的制定直接源于《个人信息保护法》第六十二条的授权——“国家网信部门应当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制定个人信息保护具体规则、标准,加强个人信息保护的宣传教育,推动形成政府、企业、相关社会组织、公众共同参与个人信息保护的良好环境”。此前,《个人信息保护法》虽将生物识别信息列为“敏感个人信息”,但缺乏针对人脸识别的场景化规则;《GB/T 41819-2022 信息安全技术 人脸识别数据安全要求》等国标虽有技术指引,但不具备强制约束力。《办法》的出台,首次将人脸识别技术应用的安全要求从“推荐性”升级为“强制性”,形成“上位法+专项办法+国标”的三层合规体系。

二、适用范围界定:哪些场景要合规?

《办法》对适用范围的界定清晰且聚焦,避免“一刀切”式监管,核心可概括为“两个包含、一个排除”:

1. 包含:两类核心应用场景

《办法》明确适用于“在境内应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的活动”,具体分为两种模式,几乎覆盖所有商业与公共领域的应用:

  • “一对一”身份验证:将采集的人脸信息与系统库中特定人脸比对,验证是否为同一人。典型场景包括机场/高铁站实名核验、手机支付登录、企业门禁打卡等,核心是“确认身份唯一性”;
  • “一对多”身份辨识:从海量人脸库中匹配特定个人,核心是“发现目标个体”。典型场景包括公安追逃、商场安防布控、学校考勤管理等,这类场景因涉及大规模人脸库,风险更高,监管更严。

2. 排除:两类特殊活动

为避免过度监管阻碍技术创新,《办法》明确排除两类活动的适用,但需遵循其他数据合规法规:

  • 技术研发活动:企业为开发人脸识别算法(如优化识别准确率)处理人脸信息,无需遵守《办法》的备案、存储等要求,但需符合《个人信息保护法》中“目的限制、最小必要”原则;
  • 算法训练活动:使用人脸数据训练AI模型(如训练表情识别模型),不适用《办法》,但需确保训练数据来源合法(如取得个人同意、使用匿名化数据)。

三、核心条款拆解:企业不可忽视的六大合规要点

《办法》的核心条款围绕“安全可控、权益保障”展开,从备案、应用、存储、处理等维度为企业设定了明确义务,其中六大要点直接影响业务落地:

1. 10万人脸信息阈值:触发强制备案义务

这是《办法》最受关注的条款之一——个人信息处理者若存储的人脸信息数量达到10万人,需在30个工作日内向省级以上网信部门备案,具体要求包括:

  • 备案时间:2025年6月1日前已达10万人的企业,需在2025年7月14日前完成备案;之后达到阈值的,需在达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备案;
  • 备案内容:需提交企业基本信息、人脸信息处理目的/方式、安全保护措施、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报告等材料;
  • 变更与注销:若处理目的、存储数量、安全措施等发生“实质性变更”,需30个工作日内变更备案;终止人脸识别应用的,需注销备案。

值得注意的是,备案阈值从征求意见稿的“1万人”放宽至“10万人”,体现监管对中小企业的包容——多数线下门店、中小型APP的人脸存储量难以达到10万人,无需承担备案压力;但大型互联网平台、公共服务机构(如地铁公司、连锁酒店)需重点关注。

2. 禁止“唯一验证”:必须提供非人脸选项

《办法》明确要求:“实现相同目的或达到同等业务要求,存在其他非人脸识别技术方式的,不得将人脸识别技术作为唯一验证方式”。这意味着企业需彻底调整技术方案:

  • 线上场景:APP登录、支付验证等功能,不能只提供人脸识别选项,需同步支持短信验证码、指纹识别、实体证件核验等至少一种替代方式;
  • 线下场景:小区门禁、办公楼考勤等,不能强制要求业主或员工“刷脸”,需保留刷卡、密码等传统方式;
  • 禁止诱导:不得通过“默认勾选人脸识别”“隐藏非人脸选项”等设计,变相强迫用户选择刷脸。

某小区曾因仅保留人脸识别门禁,被业主投诉后整改,新增刷卡与密码功能——这一案例将成为《办法》实施后的典型合规参考。

3. 私密空间禁装:划定设备部署红线

《办法》对人脸识别设备的安装场景提出严格限制:

  • 公共空间:安装需以“维护公共安全”为必要前提,且需设置“显著提示标识”(如“此处有人脸识别”警示牌);
  • 私密空间:明确禁止在宾馆客房、公共浴室、更衣室、卫生间等私密区域安装设备,无任何例外情况。

这一条款直接回应了“上海游泳馆更衣室装人脸设备”的争议,为企业设备部署提供了清晰红线——即使以“安全”为名,也不能侵犯公民的私密权益。

4. 端侧存储优先:限制人脸信息传输

为降低数据泄露风险,《办法》将“端侧存储”从国标推荐性要求升级为强制性义务:

  • 默认存储位置:人脸信息应当存储于人脸识别设备内(如手机终端、本地服务器),不得通过互联网向云端传输;
  • 例外情形:仅在两种情况下可传输:一是取得个人“单独同意”(如弹窗明确提示“是否允许将人脸信息上传至云端”,用户主动勾选);二是法律、行政法规另有规定(如公安追逃需跨区域共享人脸数据);
  • 加密要求:若确需云端存储或传输,需采用加密技术(如AES-256加密),并做好访问控制与安全审计。

这一要求对依赖“云端人脸库”的企业影响较大——例如连锁酒店的全国人脸通住系统,需改造为“本地存储+按需加密上传”模式,避免全量数据云端汇聚。

5. 单独同意原则:强化个人知情权

针对人脸信息的高敏感性,《办法》在《个人信息保护法》基础上进一步强调“单独同意”:

  • 普通用户:基于同意处理人脸信息的,需取得用户在“充分知情”前提下的“自愿、明确”同意,不能与其他服务条款捆绑(如“不同意刷脸就无法使用APP”);
  • 未成年人:处理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的人脸信息,需取得其父母或监护人的单独同意,且需采取更严格的保护措施(如定期删除数据)。

某在线游戏平台曾因“注册时默认同意采集人脸信息”被处罚,《办法》实施后,这类“捆绑同意”将面临更严厉的监管。

6. 全生命周期安全:技术与管理双要求

《办法》要求人脸识别系统需从“采集-存储-使用-销毁”全流程落实安全措施:

  • 技术层面:需部署数据加密、入侵检测、访问控制(如最小权限原则)、安全审计(记录所有操作日志)等技术;
  • 管理层面:需事前开展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(PIA),记录处理情况,定期排查安全风险;
  • 销毁要求:人脸信息的保存期限不得超过“实现目的所必需的最短时间”,用完后需彻底删除,不得留存缓存。

四、企业合规路径:从技术改造到流程调整

《办法》的实施并非“禁止人脸识别”,而是“规范应用”。企业需从“技术方案、数据管理、备案流程”三方面入手,制定可落地的合规策略:

1. 技术改造:优先解决“唯一验证”与“存储方式”

  • 快速适配“非人脸选项”:对现有业务场景进行梳理,例如APP登录页面新增“短信验证码”入口,小区门禁加装刷卡模块,确保1个月内完成改造;
  • 调整存储架构:将云端人脸库迁移至本地终端(如门店服务器、用户手机),确需云端存储的,开发“单独同意”弹窗,同步部署加密传输技术(如TLS 1.3);
  • 设备排查:对所有人脸识别设备进行盘点,拆除私密空间的设备,在公共区域加装提示标识,2025年12月31日前完成整改。

2. 数据管理:建立“阈值监测+全流程记录”机制

  • 存量盘点:统计现有人脸信息存储量,区分“活跃数据”与“冗余数据”,删除超过保存期限的数据,若存量已达10万人,立即启动备案;
  • 动态监测:开发人脸信息数量统计系统,设置“8万人预警”功能(距离10万阈值20%时触发提醒),避免漏报备案;
  • 日志留存:记录人脸信息的采集时间、使用场景、操作人等信息,日志保存期限不少于6个月,以备监管检查。

3. 备案实操:明确“谁来备、怎么备”

  • 备案主体:集团企业可由总部统一备案;子公司或分支机构若处理方式一致,可合并备案,减少重复工作;
  • 备案方式:通过“个人信息保护业务系统”(https://grxxbh.cacdtsc.cn)线上提交材料,需提前准备PIA报告、安全措施说明等文档;
  • 常见误区:“用后即删的缓存数据”“企业无法远程访问的端侧数据”不属于备案统计范围,无需纳入10万人阈值计算。

五、监管趋势:动态平衡与精细化治理

从《办法》的条款设计与配套政策来看,未来人脸识别技术监管将呈现两大趋势:

1. 安全与发展的动态平衡

监管并非“一刀切”限制技术应用,而是通过“阈值调整、例外条款”体现灵活性:例如备案阈值从1万人放宽至10万人,允许公共安全等特殊场景突破“端侧存储”限制,既防范风险,又为技术创新留足空间。

2. 场景分级+全生命周期管控

《办法》构建的“纵向全流程(采集到销毁)+横向场景分级(公共空间vs私密空间)”监管模型,将成为未来技术监管的范本。例如公共安全场景的“一对多”识别,监管要求严于商业场景的“一对一”验证;云端存储的合规要求高于端侧存储,体现“风险越高、监管越严”的精细化思路。

六、结语:合规不是成本,而是技术应用的“通行证”

《办法》的实施,标志着我国人脸识别技术应用进入“有规可依”的阶段。对企业而言,合规不是“额外负担”,而是避免风险、赢得用户信任的关键——某支付平台因提前上线“人脸+短信双验证”功能,用户满意度提升20%;相反,若因违规应用被处罚,不仅面临罚款,更可能失去市场份额。

未来,随着监管技术的升级(如人脸识别设备备案、数据加密合规检测),企业的合规成本可能进一步降低。但当前阶段,最紧迫的任务是:立即开展人脸信息存量盘点、技术方案改造与备案准备,在2025年7月14日前完成首轮合规适配,确保业务在安全与合规的轨道上发展。毕竟,在隐私保护日益受重视的今天,只有尊重用户权益的技术应用,才能走得更远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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